《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1年至2013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49起,而新消法实施不到一年,该院便受理此类案件50起,其中因食品、日用品的标签不用中文标识、翻译错误、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纠纷的就有38起,占比76%。
进口茶叶只标繁体中文
2014年3月,姚某在一百货商场挑选了同一品牌9种不同风味的台湾茶叶。回家后,姚某感觉茶叶食用起来有异味,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时发现,该茶叶外包装上有繁体字,有英文标签,但就是没有中文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的相关规定,姚某向工商机关进行了举报,工商机关调查后对商场进行了处罚。同时,姚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商场方退还购物款并按十倍价款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没有则不得进口。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超市方赔偿了原告损失。
■以案释法
繁体中文不属于法定标签文字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大型百货商场作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零售企业,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从台湾地区进口的茶叶包装盒上虽然有繁体中文及英文标签,但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中文标签’,故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场应承担退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