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凡在石台县现辖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者,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提出使用石台县富硒茶专用标志的申请。申请人经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县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委会同意,并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公告,取得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石台富硒茶专用标志。石台富硒茶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石台富硒茶”文字组成。持有专用标志证书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石台富硒茶产品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在县域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
《办法》同时明确,该专用证书持有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让证书和使用权
中华茶产业信息网4月28日讯 据中国消费网消息 日前,石台县出台《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该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石台硒茶的品质与特色。